湘金监发〔2020〕26号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办:
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经研究,现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
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根据《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金发〔2017〕13号)、《关于全省小额贷款行业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的通知》(湘金监发〔2020〕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合格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委托人是指以自有合法资金委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委托贷款业务相应风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二)委托人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为在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市州范围内注册成立、工作、生活居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得为借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含)以上,在任一时点上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委托贷款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在逐级征得市县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市县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原件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在获批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后,凭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复文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委托贷款业务的相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分类监管评级为A级;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控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
(五)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
(六)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测管理系统运行正常;
(七)符合监管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委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二)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三)委托贷款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与借款人约定,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支付,以转账方式划转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账户。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借款人费用。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县市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申请,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同意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
(三)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及风控措施、手续费收费标准、委托贷款业务合同草案等;
(四)截至申请日的公司运营情况报告;
(五)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每月5日前逐级向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报送《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汇总表》(附件1)。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资格后,须在银行单独开立“委托资金专户”,专门核算委托贷款业务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委托贷款资金到位后方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指定借款人。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向委托人充分说明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提示委托资金不能回收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委托人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并签署《委托贷款风险揭示声明书》(附件2)。获批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委托贷款风险揭示声明书》,内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人根据《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和《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委托贷款的资金划转、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属于表外业务,应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资产负债表内不核算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在表外登记委托贷款的本金、利率、期限、用途等情况,在公司损益中核算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十九条 市县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监管,对违反本指引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应及时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二)进行风险警示,必要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下调分类监管评级等级;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取消委托贷款业务资格;
(七)情节严重的取消发放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办理虚假委托贷款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的,取消公司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