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相关金融机构: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若干意见
为推动全省金融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投放力度,提升服务质效,丰富产品供给,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逆周期调节作用。发挥定向降准精准滴灌作用,用足用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加强后续督导。鼓励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以转贷形式向中小银行批发资金,用于投放小微企业贷款。发挥信贷融资主渠道作用,扩大三年期以上中小微企业贷款比例,将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不良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启动联合授信机制试点,由多家银行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试点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开展联合授信。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防止不合理抽贷、断贷。成立由国有资本运营平台、金融机构出资,社会资本参与的纾困基金,按市场化方式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建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快速处置通道,释放信贷规模。
二、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银行减少对传统抵押担保物的依赖,创新信用方式,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把主业突出、财务规范、法人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评级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大对经营稳健、订单充足和用水用电用气、税费缴纳正常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依托园区、开发区,实施“百园千企万户”金融服务创新和“百行进万企”专项行动。利用核心企业信用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有前景、有技术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助力优势产业特别是省内20条工业新兴优势产业补链、强链和扩链。引入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产业链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与国际贸易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存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出口退税、股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良率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监管考核不予扣分。支持贸易全流程融资,探索铁路提单作为信用证结算交单单据并开展信用证项下各类融资服务。鼓励银行推广财银保、税银合作、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中标采购合同等方式,解决企业抵押和信用不足问题。完善“白名单”机制,引导银行差别化支持“白名单”企业融资。
三、推进无还本续贷。鼓励银行加大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合作良好、信用度较高、预期还款期内经营正常、具备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且有续贷需求的存量授信小微企业,完善评估模型,开发推广续贷产品,简化续贷流程,持续提高经营性贷款续贷比重,降低融资成本,支持资金周转。鼓励银行推进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减少小微企业融资链条,降低贷款难度。完善融资创新考评机制,奖励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较好的银行基层经营机构和团队。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对积极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的银行,优先提供信贷风险补偿和开展“财银保”贷款试点合作。
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积极推动金融机构运用货币市场报价利率定价,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打破利率隐性下限,推动贷款实际利率合理下降。推动落实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的相关优惠政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要求,规范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和有关部门收费。督促银行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落实“两禁两限”规定,促进贷款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清理违规融资通道业务和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以及以贷转存、存贷挂钩、转嫁成本等不规范行为;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确保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加大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力度,严肃处理违规经营、违规提高利率行为。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保证金,减少并逐步取消反担保措施,分步将年化担保费率降至原则上不超过1.5%。督促与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二八”风险分担合作的银行,免收小微企业保证金,对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部分不得要求小微企业提供额外有效抵质押物或保证担保等方式覆盖信用风险敞口。对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各地建立社会资本参与的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降低中小微企业转贷成本。
五、加大直接融资力度。推进企业上市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培育工作,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引导湖南股交所做好“资本市场县域工程”试点和中小微企业股改挂牌工作,鼓励中小微企业赴“新三板”和湖南股交所挂牌融资。在湖南股交所设立“科技创新专板”,为科技创新性中小企业提供挂牌、培训咨询、投融资、上市辅导、资源对接等综合孵化服务。发展私募融资,加快基金小镇建设,扩大私募股权、债权投资,加大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运用,稳妥推进资产证券化。对拟上市企业特别是科创板上市企业,新三板、湖南股交所股改和挂牌企业,省财政给予适当中介费用补助。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对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项目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探索建立针对早期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
六、提升融资增信能力。构建覆盖全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完善资本补充、代偿补偿、风险分担和绩效评价机制。充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聚焦主责主业。完善省市(县)两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鼓励银行加强与再担保公司合作,签订总对总协议,推广标准化创新产品,做大业务规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省财政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七、搭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信用和风控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在遵循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搭建“创新信用评级、推介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全省统一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分步归集市场监管、财政、税务、海关、社保、法院、工商联等部门,以及燃气、水电等供给单位的数据信息,开辟网络金融服务窗口,实现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推动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
八、改进服务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小微企业财务、税务、人力、法律等配套服务。清理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因业务往来与中小微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依法依规尽快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严防新增拖欠,建立通报、督查、督办制度。加大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等行为,维护金融合法权益。建立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债务违约诉讼绿色通道,对金融借款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执。依法认定新型融资和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强化金融监管和反腐败工作,加大查处金融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引导金融资源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探索有效模式,在全省推广可复制经验。
九、发挥综合施策叠加效应。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增强各项政策贯彻落实效果,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获得感。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定期召开工作对接座谈会。加大政策解读、诚信教育、金融产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及时反映企业融资需求。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强化中小微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金融工具运用能力。加大中小微企业培训力度,指导完善公司治理和财务风控等,保持合理杠杆,加强流动性资金管理,增强信用意识,厘清企业法人与私人财产。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信贷投放、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融担保险增信等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优先纳入省级融资创新考评。对工作突出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所在市州优先提供落户、居住、子女教育等便利服务。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督促银行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信贷文化,在分支行领导班子考核、资源分配、激励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覆盖面以及不良率容忍度。强化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和成本监测考核,确保其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加强评估结果运用。
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由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工商联、省地方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明确各自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相关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