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
取(注)消业务资质的规定
湘金监发【2018】12号
为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工作实际,我局制订了本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注)消业务资质的情形
小额贷款公司取(注)消业务资质是指部分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依程序取(注)消其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的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财务咨询等业务资质的行为。
(一)注消
1、小额贷款公司自愿解散。
2、小额贷款公司自愿注消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但暂不解散公司。
(二)取消
1、行政裁决取消
(1)一年(含)以上未向省小额贷款公司网络监测系统报送数据、或不接受监管机构现场检查、或拒绝接受监管机构组织的分类监管评级和监管约谈、或省级监管机构下达业务整改通知后,经认定一年内未整改到位的。
(2)两年(含)以上未开展贷款发放及收回业务,经市州、县(市、区)监管机构核实确认业务已停止。
(3)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风险补偿资金。
(4)经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暴力收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司法裁决取消
司法裁决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宣告破产。
二、办理流程和报送材料
(一)办理流程
1、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自愿解散、司法裁决解散或宣告破产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公告、清算等程序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县、市、省三级政府监管机构书面备案。
2、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自愿申请注消业务资质但暂不解散公司的,应按程序逐级向监管机构提交注消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3、对于取消业务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需由县市区、市州政府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是否涉及违法违规和风险情况进行核查,确属事实的,逐级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取消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的相关资料。
(二)报送材料及要求
1、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监管机构的审查意见。
2、小额贷款公司注消业务资质的需提交申请报告;取消业务资质的,由县(市、区)政府监管机构和市州金融办提交申请报告、司法裁决相关资料、业务停止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及风险核查情况等资料。
3、股东会相关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公告等资料文书。
5、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的文件、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6、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登记证。
7、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取(注)消业务资质的后续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取(注)消业务经营资质后,各市州金融办及县(市、区)政府监管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办理以下事项:
(一)上交或收回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登记证。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报变更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或注销手续,并在办理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相关资料逐级报监管机构备案。变更为其他普通公司的,今后机构名称中不得出现“小额贷款”字样,且营业范围中不得包含小额贷款业务等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的资质。
(三)小额贷款公司取(注)消业务资质后不得继续使用小额贷款公司标识及相关商标,及时完成营业场所相关标识、名称的清理及更名工作。
(四)原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要依法妥善处置好债权债务等事项,并书面承诺小额贷款公司取(注)消业务资质之前的债权债务或财务纠纷等由原股东或存续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之后出现的各类法律纠纷由存续公司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中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及时掌握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现取(注)消业务资质的情形,需及时办理并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对取(注)消业务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局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二)强化风险管控。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监管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好各项监管职责,建立地区风险预警机制,要把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维护行业秩序。
小额贷款公司取(注)消业务经营资质后,仍以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小额贷款等经营活动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监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